危房的鉴定通常由建筑结构专家或相关部门进行。他们会对房屋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其结构安全性,并根据检查结果确定房屋是否处于危险状态。
建设部于1989年11月21日发布了第4号令,制定了《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并于2004年7月20日对规定进行了修正。通过对危房进行鉴定,危房等级可以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等级D危险指数最高,等级A危险指数最低。
根据相关法规,各级政府部门会根据危房的等级,对危房进行相应的改造或给予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第十四条 鉴定危险房屋应执行部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A级:结构承载力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