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案是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对其传播淫秽信息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以下是对该案件的综合评价:
案件背景
案件时间:2013年年底
案件性质: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主要涉案方: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及其5名高管
案件经过
调查阶段:2013年年底,北京市公安和版权部门查处快播公司深圳总部,并于2014年9月将5名高管移送检察院起诉。
审判阶段:2016年1月7日案件开审,罪名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2016年9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快播公司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4名被告人则获3年至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律争议
辩护观点:
快播公司:认为其仅提供技术,不构成犯罪,属于技术无罪的情形。
技术中立:依据198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环球电影制片公司诉索尼公司案中确立的法律原则,认为快播的技术支持具有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
公诉观点:
检方:认为快播公司利用P2P技术为幌子,实际通过缓存、碎片整合等技术服务,在向用户“暗示”或“鼓励”非法资源,并通过精准广告等方式牟利。
证据问题:在采集证据上有程序性违法,鉴黄师的鉴定本应该是二人签名确定,却只有一个人的姓名。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2016年9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快播公司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4名被告人则获3年至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上诉:被告人吴铭对判决不服,随后提起上诉。
社会反响
公众舆论:大众舆论和多个媒体几乎一边倒地支持快播,认为公诉人员在网络技术方面存在不足,法律条文未能跟上互联网的发展。
法律专家:有学者支持法院的判决,认为从客观行为、主观内容还是量刑上,一审判处具有合理性;但也有学者持否定观点,认为这是为了达到管控目的而进行的“类推解释”。
法治意义
司法公开:快播案通过视频直播技术全程直播,成为2016年“互联网开年第一案”,展示了司法信心的昭示和敢于将棘手案件晒在阳光下的进步之举。
法律责任:国家网信办发言人姜军表示,所有利用网络技术开展服务的网站,都应对其传播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强调了“依法查处”的重要性。
总结:
快播案不仅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更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的深刻探讨。案件展示了司法公开的重要性,同时也暴露了法律在新兴技术面前的滞后性。最终,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和法律条款作出了判决,但这一案件仍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反思,对未来的互联网治理和法律适用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