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群众意见
征收方需公布拟征收补偿方案,内容涵盖补偿方式、标准、安置地点、货币补偿支付期限、搬迁期限等。
方案公布30日,被征收人可提出异议和申请听证。
征收决定并公告
征收方作出征收决定,明确征收主体、部门、实施单位、范围、补偿方案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对补偿决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
房地产评估及送达分户评估报告
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随机抽签选定评估机构,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房屋征收评估。
评估结果应考虑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评估或鉴定。
签订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作出补偿决定
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
申请强制执行
补偿决定生效后,如被征收人拒不履行,征收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征地批复文件
征收方需获得征地批复文件,该文件是征收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土地征收前置程序
包括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求公众意见,组织听证,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需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调查认定登记
房屋征收部门应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应积极参与相关程序,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妥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