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工作人员之一,主要 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并协助办理一系列司法辅助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案件记录与归档
负责案件的记录工作,包括庭审过程的详细记录,确保庭审过程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保证案件材料的完整性和有序性。
司法辅助工作
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
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并负责文书的记录、复印、校对、送达等日常性事务。
配合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出庭抗诉记录工作。
庭前准备事务性工作
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如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其他事务性工作
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如文件起草、整理、审阅和归档工作。
-接待来访、处理来信,协助审判人员进行调查及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行政管理与服务
协助领导完成各种行政工作,如行程安排、文件传递、文件复印等。
负责文件的保管工作,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会议记录与信息传达
参加会议并记录会议内容,制作会议纪要、决议和议事录等文件。
管理与考核
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其权利义务及教育培训、考核奖惩、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职务升降等,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
通过以上职责,书记员在司法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不仅确保了审判和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还提供了必要的行政和辅助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