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损害责任是指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堆放物、妨碍通行物和林木等由于存放缺陷或者疏于管理、维护,造成他人损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这种责任通常涉及以下构成要件:
存在物件致害行为:
例如物件倒塌、脱落、坠落、抛掷、索道崩断、物件表面剥落等。
存在被侵权人遭受损害的事实:
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责任人未尽适当注意义务:
管领物件的人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他人损害。
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损害是由物件的致害行为直接导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物件损害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
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能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因原因造成损害的,由其承担侵权责任。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
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给予补偿,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堆放物倒塌、妨碍通行物、林木折断、地面施工等造成他人损害:
管领这些物件的人未尽适当注意义务的,应当承担替代责任。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相关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定期检查和维护物件,以避免类似损害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