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噪声的管理主要归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体来说: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政府:
此外,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负责建筑工地噪音扰民的管理。
因此,如果您遇到工程噪声问题,可以向当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