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从属法律性: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必须依据法律作出。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性:
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
单方意志性:
行政主体可以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行政行为,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使在行政合同行为中,行政主体也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效力先定性: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行政相对方必须遵守或服从。
强制性:
行政行为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
无偿为原则,有偿为例外:
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有偿的。
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行政行为的独特性质,使其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和实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