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问题可能违反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不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引进不符合环保规定的技术和设备;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无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第五十九条: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可以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限制生产、停业或关闭。
第六十条: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相关条款:违反相关规定,如大气污染排放,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罚款。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粉尘与气态污染物的泄漏和排放。
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相关规定,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拒绝、阻挠环保部门监督检查或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相关条款:违反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行为,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九条:违反相关规定,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罚款。
其他相关法规
可能还会涉及其他具体的环保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违反这些法规可能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议在具体案件中,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和主观因素,确定具体违反的规定,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