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是刑法中处理一人犯有多个罪名时的一种刑罚适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数罪并罚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这是最常见的数罪并罚情况,对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判决宣告后刑罚未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对于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漏罪作出判决,并将前后两个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依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
判决宣告后刑罚未执行完毕前又犯罪的并罚
对于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行作出判决,并将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并罚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的并罚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的,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并罚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选择性罪名
对于选择性罪名,一般应数罪并罚。
牵连犯
对于牵连犯,一般应数罪并罚。
此外,数罪并罚的原则还包括并科原则、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的具体执行方法如下:
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这些规定确保了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时也体现了刑法对犯罪分子行为的严厉打击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