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地的数量取决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并且根据不同的历史时期和政策规定有所变化:
1955年:
根据《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每人自留地最多不得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
1960年代:
在人民公社化运动期间,一些地方将自留地收归集体,但1960年以后逐步恢复。
1981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业委员会《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规定可因地制宜,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开荒地的数量,最多不超过当地耕地面积的15%。
因此,自留地的数量上限为当地人均耕地面积的15%,具体比例可以根据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