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主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²。
全身瘢痕面积<5>。
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²以上)。
手背植皮面积>50cm²,并有明显瘢痕。
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
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足背植皮面积>100cm²。
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
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双眼矫正视力≤0.8。
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植入,矫正视力正常者。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晶状体部分脱位。
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外伤性瞳孔放大。
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这些标准详细列出了十级伤残的具体情形,包括身体各部位的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和生活自理能力等方面的评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