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收购,也称为敌意收购,是指收购公司在未经目标公司董事会允许,不管对方是否同意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收购活动。其主要特征是双方存在强烈的对抗性,收购方通常通过压低收购价格、干扰公司经营等不公平手段来迫使目标公司屈服,以获取控制权或进行其他恶意目的,如破坏公司价值或获取特定资产。
恶意收购可能采取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
1. 不正当竞争
2. 散布谣言
3. 故意泄露机密信息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被收购公司的利益,也可能对市场秩序和投资者信心造成负面影响。
与恶意收购相对的是善意收购,善意收购是指收购方在获得目标公司董事会推荐或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收购,通常能够得到目标公司管理层的积极配合。
恶意收购在各国法律中的定义和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但其核心特征是收购方在未经目标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采取对抗性的手段进行收购。在中国,恶意收购通常被称为敌意收购,并可能受到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约束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