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一旦法院作出终局判决,该判决内容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再次提起诉讼或在后续诉讼中主张与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作出与之相冲突的判决。这一原则旨在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诉讼的效率。
既判力的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消极效力:
禁止对同一事件再次提起诉讼,即“一事不再理”原则。
积极效力:
法院在后续诉讼中不得作出与先前判决内容相抵触的新判决。
既判力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体现了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和终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