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期货交易中,以下操作属于违规行为:
向交易者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承诺。
与交易者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
违背交易者委托进行期货交易。
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交易者交易。
以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为依据向交易者提供交易建议。
向交易者提供虚假成交回报。
未将交易者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场所。
挪用交易者保证金。
未依照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者违规划转交易者保证金。
利用为交易者提供服务的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
以自己的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现货。
欺诈客户行为,如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
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
不按照规定接受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向客户提供虚假成交回报。
未将客户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所。
挪用客户保证金。
不按照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者违规划转客户保证金。
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
私下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未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向客户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当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未及时向客户进行披露,或没有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
不具备相关资质却通过个人微信等方式向客户提供有关期货的交易品种、交易价格、交易方向的建议与指导,或向客户宣传、推介基金产品等。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在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情况下,参与期货交易咨询活动并发布相关建议。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收受商业贿赂等。
31. 对所在机构或其管理人员发出的违法违规指令,未予以抵制,或未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报告。
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期货和衍生品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还可能涉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因此,期货从业人员和投资者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