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退货日期的规定如下:
无理由退货期限:
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的商品,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例外情况:
消费者定作的
鲜活易腐的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交付的报纸、期刊
退货条件: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保持完好,未使用、未破坏原包装状态,并且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进行退货。
经营者义务: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并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综上所述,退货日期的主要规定是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有权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但特定商品如消费者定作、鲜活易腐、数字化商品等除外。退货时,商品应保持原状,经营者需在收到退货后七日内返还货款并承担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