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入股瑕疵是指 股东在履行其出资义务过程中存在的各种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约定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虚假出资:
股东未实际缴纳出资,但通过虚假陈述或虚假资料使公司认为其已缴纳出资。例如,股东提交虚假的银行存款证明,或伪造出资财产的评估报告。
出资不实:
股东以不符合规定的财产或服务作为出资,但未按规定程序评估或评估价值过高。例如,股东以无实际价值的知识产权或过时的设备作为出资,导致公司资产虚增。
逾期出资:
股东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出资。
未办理过户手续:
如果股东通过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尤其是土地房屋方面出资,没有办理具体的过户手续,就属于出资瑕疵。
替代出资:
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或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
价格不足:
作为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
品质问题:
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具有应有的功能或效用。
权利纠纷:
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
股东出资瑕疵会产生两类责任:
出资违约责任:股东需要承担因出资瑕疵导致的违约责任。
评估不实责任:股东需要承担因出资评估不实导致的法律责任。
建议公司在股东入股时,应仔细审查股东的出资情况,确保其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避免后期出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