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交付以 交付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机动车这类特殊动产,虽然登记也是重要的法定程序,用于更新车辆所有权和信息,但登记本身并不改变交付时的车辆所有权。未经登记,物权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具体来说,当卖方将车辆交给买方,并且买方已经验收并接受车辆后,交付即完成,所有权和责任都转移到买方手中。登记过程虽然重要,但它是在交付完成后进行的,用于进一步确认和公示所有权信息,而非所有权转移的生效时间点。
因此,在车辆买卖中,买卖双方应当关注实际交付的时间点,以确保所有权的顺利转移。同时,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建议在交付后进行必要的登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