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无效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缔约机关违反其国内法上关于缔约权的规定。
缔约代表逾越其权限。
违反自由同意
错误:缔约一方或各方对有关事实或法律认识的错误。
诈欺:一缔约国对另一缔约国的诈欺。
贿赂:对谈判代表贿赂。
强迫:对一缔约国施行强迫或对谈判代表施行强迫。
条约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
条约的内容与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绝对法)抵触,无论是缔约时还是缔约后。
其他无效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合同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合同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具体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等条款详细规定了无效合同的情形。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1条也规定了使条约无效的情况,如条约未经批准、在缔约代表受强迫的情况下订立、条约规定与国内法冲突等。
综上所述,条约无效的情形多种多样,涉及国内法、国际法以及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等多个层面。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具体分析条约的内容和背景,以确定其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