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职能:
控诉职能
指向人民法院揭露、证实犯罪并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确定刑罚权的职能。
行使主体包括公诉人、自诉人和被害人等。
辩护职能
针对犯罪嫌疑或指控进行反驳,说明犯罪嫌疑或指控不存在、不成立。
要求宣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罚处罚。
行使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等。
审判职能
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
行使主体为人民法院。
审查起诉职能
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确保案件符合起诉条件。
侦查职能
由公安机关行使,对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查明真相。
为后续的起诉和审判提供依据。
这些职能相互配合,共同构成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确保案件的公正、合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