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探视权的规定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具体规定如下:
探望权主体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协助义务: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的义务。
行使方式与时间
探望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止探望权
如果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
中止探望权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
特殊情况下的中止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有权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或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子女意见
对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具体探望时间和方式可以听取子女的意见。
法律保障
探视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父母的探视权。
以上规定旨在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福祉,确保他们能够与父母保持必要的联系和互动,同时考虑到直接抚养方的实际情况和子女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