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要分手,一方要补偿。双方为达成金钱补偿目的,签订借款协议,结果男方转头就反悔了。这钱还能要到吗?
案情回顾
陈某与赵某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因家庭矛盾、性格不合等原因二人分手。陈某想从赵某处获得金钱补偿,多次要求赵某写借条作为凭证,甚至以死相逼。无奈之下,赵某与陈某签下《借款协议》,载明赵某向陈某借款100万元。然而此后赵某并没有“还款”给陈某,陈某便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万宁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某请求被告赵某支付100万元借款的基础是两人签订的《借款协议》,庭审中,双方均承认该协议是被告为了分手,向原告承诺支付100万元补偿款,该协议虽然用的是“借”,但两者实质上并不是正常的借贷关系,而是附条件的赠与,即被告以原告与其分手为条件而成立赠与合同。因此,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之间不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法律关系。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借款协议的目的损害了社会善良风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法律行为。被告反悔,不支付该笔款项这一行为属于社会道德范畴,不宜通过现行法律制度要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认定存在民间借贷事实不仅要有借条、欠条、借据等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外在形式,亦要有实际交付。本案中当事双方以借款协议这一形式约定的“分手费”系情感债务转化而来的虚假借贷,双方并不存在借贷的合意,亦没有实际的借款交付,因此并不存在借贷事实,借款协议也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编辑:陈睿智
来源:万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