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主要涉及以下部门:
生态环境部:
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
地方生态环境厅(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监察大队:
地方环保部门通常包括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对本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环境监测站:
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
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依据相关法律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综上所述,环境监察工作涉及多个层级和部门的协同合作,以确保环境保护法规的有效执行和环境污染的有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