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法中,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以下情况不属于承诺:
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作出的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
这被称为“要约的转达”或“要约的传递”,而不是承诺,因为承诺必须是对特定要约人的回应。
拍卖人的拍定:
在拍卖中,拍定是拍卖师代表拍卖行对拍卖品所作出的最终决定,这并不是对特定要约的承诺,而是对拍卖条件的接受。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作出的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的答复:
如果受要约人没有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答复,而是在期限届满后作出答复,这通常被视为新的要约,而不是对原始要约的承诺。
甲给乙去函,提出以单价580元出售自行车200辆,乙提出,如单价510元,购买200辆的答复:
这实际上是一个反要约,即乙对甲的要约提出了不同的条件,因此它本身并不是一个承诺。
综上所述,不属于承诺的情况包括:
1. 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作出的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
2. 拍卖人的拍定。
3.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作出的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的答复。
4. 甲给乙去函,提出以单价580元出售自行车200辆,乙提出,如单价510元,购买200辆的答复。
这些情况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新的要约或反要约,而不是对原始要约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