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中承担的责任取决于保证的类型,通常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以下是具体的责任说明:
一般保证
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需首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在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如果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
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必先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任何一方或双方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保证期间
如果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通常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范围
担保的范围通常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如果保证合同中对担保范围有明确约定,则按约定执行;否则,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追偿权
无论是承担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担保人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都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已支付的款项。
请注意,具体责任可能因合同条款、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