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最长为两年),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防止劳动者在离职后利用在原单位获得的知识和技能从事竞争活动。
竞业限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限制的人员范围:
主要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限制的行为:
劳动者在离职后不得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活动。
限制的时间:
竞业限制的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这些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需要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