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是指 特定海事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以船舶为标的的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海事请求人相对于与船东存在特定法律关系的第三方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根据中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优先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船舶优先权并不包括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而船舶抵押权则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此外,船舶优先权会因特定情况而消灭,例如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或船舶灭失等。
综上所述,船舶优先权是海事债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它确保了海事请求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能够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从船舶这一担保物中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