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要约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受要约人在接到要约通知后,向要约人发出的新的提议或建议。新要约可能包含对原要约的实质性变更,例如变更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新要约的出现可能是由于以下几种情况:
变更条款:
受要约人对原要约的部分条款提出变更,以达成合作。
拒绝后重新接受:
受要约人最初拒绝原要约,但在承诺期限内改变主意并同意原要约。
超过期限的承诺: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结束后才发出承诺,这种情况下发出的承诺被视为新要约。
无法及时到达: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
新要约一旦成立,原要约即失效,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接受新要约。需要注意的是,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任何更改都会导致新要约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