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登记的流程和所需材料如下:
申报
农村村民向乡国土资源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人户籍证明(属于事实分户的,需出具结婚证书复印件)。
土地登记申请书。
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审查意见。
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需提交建设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地籍调查
国土资源所受理宅基地登记申请后,组织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并制作宗地图。
权属审核
国土资源所根据地籍调查结果,提出初审意见,报局地籍科审查。
公告
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后1日内,上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注册登记
土地登记申请者按照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在乡国土资源所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颁发土地证
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变更登记
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注销登记
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他注意事项
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分配,确权登记到“户”。
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关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
以上流程和材料要求仅供参考,具体操作时请咨询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