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应进行的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瓦斯等级鉴定
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的生产条件下进行,鉴定当月的采煤产量不应低于月计划产量的60%。
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
矿井各煤层应有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水害评价
具体的“三项评价”之一,指对煤矿水害的风险进行评估。
顶板评价
具体的“三项评价”之一,指对煤矿顶板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机电装备保护及能力评定
具体的“三项评价”之一,指对煤矿机电装备的保护及能力进行评定。
突出煤层鉴定
低瓦斯矿井每2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职业病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业病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这些鉴定工作对于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预防瓦斯事故、保护职工健康以及提高生产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建议煤矿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开展这些鉴定工作,并在必要时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