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伤残级别等级通常依据以下标准:
一级伤残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意识消失;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不能工作;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明显职业受限;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职业种类受限;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其余伤残等级鉴定由司法部门颁发资质的机构负责。
七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各种活动受限,部分职业活动受限;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八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各种活动受限,部分职业活动受限;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九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大部分受限,偶尔需要帮助;
各种活动受限,部分职业活动受限;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轻度受限;
各种活动受限,部分职业活动受限;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评定伤残等级时,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建议您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选择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并提供完整的医疗记录和相关证明材料,以确保评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