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留贷款可能构成的罪名是 挪用资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此外,如果涉及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或是这些机构委派到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资金的行为将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参考条款:
1.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挪用资金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