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文件,公民享有以下权利:
平等权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要求国家法律给予权利同等的保护。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申诉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获得赔偿权: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属于违法情况,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可以自由选择自己所信仰的宗教,但没有公开传教的自由。邪教不受国家保护。人身自由权
生命权:
公民的生命权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人格尊严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的权利
财产权: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劳动权利: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休息的权利,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受教育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妇女保护权: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其他权利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这些权利保障了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基本地位和自由,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