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的罪名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即轻伤害)
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重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遗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侵犯知识产权罪(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其他特定情况
公权未及,私权自护:如果人身、财产权利明明受到犯罪侵犯,且证据充分,但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出于某种原因没有立案或追究责任,被害人可以通过刑事自诉途径寻求正义
这些罪名涵盖了自诉案件中常见的类型,被害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