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骗保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伪造证据提前退休
单位通过伪造证据,让职工以特殊工种或病退民意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例如,将特殊工种年限不足十年的职工档案加为十年,使其提前五年退休。
虚构劳动关系和伪造证明材料
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伪造和变造个人档案材料
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冒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
冒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出借本人社会保险证件
出借本人社会保险证件协助他人或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
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继续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
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保基金。
提供虚假发票
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
将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
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
为不属于医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保待遇,或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
挂名住院
通过挂名住院的方式骗取住院费用报销。
替换诊疗项目
将医保报销范围外的项目替换成可报销项目,如将足疗项目替换为电热针灸、药罐疗法等。
违规留置患者社保卡并虚报诊疗费
医院违规留置患者社保卡,将患者一次就医发生的费用分批次上传,虚报诊疗费。
这些行为不仅侵害了社会保险的安全,还可能导致医疗保险基金的损失。对于这些骗保行为,相关部门会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建议:
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诚信申报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避免参与任何形式的骗保行为。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骗保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