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传票生效的条件和方式如下:
直接送达
法院可以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将传票交给被告或其法定代理人。如果被告或其法定代理人拒绝签收,法院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留置送达
如果直接送达有困难,法院可以将传票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这在法律上视为有效送达。
公告送达
当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实现时,法院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传票。公告一般会在媒体或报纸上进行,公告期限通常为两个月。公告期满后,无论被告是否看到,均视为传票已送达。
邮寄送达
法院还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将传票送达给被告。如果传票通过挂号信或专人送达,即使当事人没有签收,法院也可能视为传票已有效送达。
强制措施
对于必须出庭的被告,如果拒绝签收传票,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拘传措施。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被告,法院也可以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综上所述,法院传票在以下情况下生效:
直接送达并签收。
留置送达并记录送达过程。
公告送达期满。
邮寄送达并确认签收。
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到庭。
这些规定确保了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