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吸毒的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当场缴获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本人供认且尿样定性检测呈阳性的。
举报与旁证:
有举报,本人供认且有其他旁证材料能够互相印证,尿样定性检测呈阳性的。
医学认定:
本人供认且其临床表现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委托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具有相关知识的医生认定符合吸毒人员特征,并出具相应证明材料的。
尿样检测:
本人供认且其尿样定性检测呈阳性的。
无供述但尿检呈阳性:
本人不供认,但经尿样检测含毒反应呈阳性,并有其他旁证材料印证的。
特定毒品检测:
本人不供认,但经尿样检测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反应,本人又不能提供合理申辩理由的。
在寻找吸毒证据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传唤犯罪嫌疑人:
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寻找毒品犯罪证据。
询问被害人:
根据被害人陈述寻获证据。
现场勘验:
对案发现场周边进行调取、勘探,通过获得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方式获得证据。
利用科技手段:
如指纹鉴定、笔迹鉴定、DNA检测等,提高证据收集效率。
审查物品:
从相关物品上寻找和提取间接证据,如毒品包装、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物品、票据等。
举报与调查:
对于亲眼所见的举报事实,接举报单位一般会受理,对于道听途说的违法事实,要经过调查研究后才能决定是否受理。
综上所述,认定吸毒需要多种证据相互印证,包括现场查获、举报与旁证、医学认定、尿样检测等。在寻找证据时,应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