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复议是指 投标人对招标结果、评标过程或相关程序存在异议时,向招标机关提出的申请,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审查和调整。招标机关会评估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和相关证据,根据复议的结果,招标机关可能作出调整、更正或重新评定的决定,但并不意味着必然重新评标。
具体流程通常包括:
提出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行政复议:
如果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议在遇到招标复议时,投标人应详细列出异议点,并提供充分证据,以便招标机关能够公正、公平地进行复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