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制定条例的部门包括: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七条和第八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和修改法律,包括条例。
国务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并发布决定和命令。
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包括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决定和命令,并在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总结来说,制定条例的部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这些部门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