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一种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采取的强制措施,其适用情形包括以下方面:
公安机关的拘留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检察院的拘留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拘留的程序
拘留的决定
公安机关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并将拘留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的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
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拘留的期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建议
一旦被刑事拘留,当事人及其亲属应当立即聘请律师介入,以便更好地保护被拘留人的权利。
刑事拘留是一种预防性措施,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或毁灭、伪造证据。
拘留后,如果经过审查证实涉嫌犯罪,且最终被法院判决有罪,被拘留的记录可能会成为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