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物品定价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流通领域的商品
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生产领域的产品
成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
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农副产品
如粮食、猪、羊、家禽、鱼等,一律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大牲畜
如牛、马、驴等,一律按大牲畜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进出口的物资、物品
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
按国有商店零售价计算。
国有商品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无有效价格证明或价格明显不合理的物品
应当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特殊物品或已陈旧、残损的使用过的物品
综合考虑其实际价值和案发时的状态,进行合理的定价。
在实际操作中,具体的定价方法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地法院、检察院的规定有所不同。在处理盗窃案件时,建议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或相关机构,以确保定价的准确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