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材料
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
家庭成员中的非户内户籍登记人口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不能迁入证明。
房地产证或住房租赁证或住房租赁合同。
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及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推荐就业情况证明;已领取《就业援助证》的人员还须提供《就业援助证》。
申请与入户调查
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进行入户调查了解情况后,对情况属实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上报与审核
将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加盖公章的个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送到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进行调查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对情况属实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最终审核
将相关材料送到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注意事项:
贫困证明中要求明文出现贷款人名字,并且要求与本人身份证上的名字完全一致,不能用同音字、不规范简写字代替,不能有错别字。贷款人名字不得涂改。
贫困证明要求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公章,或更高一级主管部门公章。有效的公章包括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市民政局。城市居民可以是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社区公章。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无效、单位公章无效。
贫困证明中明文出现“家庭经济困难,需要申请国家贷款”字样。
贫困证明要求用材料纸或文稿纸,且用钢笔或水性笔书写,用圆珠笔书写无效。
请确保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便顺利通过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