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证据是指那些从形式上就不被法庭所采纳的证据,它们无法在法庭上起到证明作用,甚至可能误导法庭,导致不公正的判决。常见的无效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证人不出庭的证人证言:
因为无法查明证言的真伪。
当事人自己写的情况说明:
因为这只是当事人的认识和记载,不能算作证据。
未签字或盖章的协议:
这种协议只能算作曾经议过而整理的资料。
与原件、原物复印件不相符的证据:
复制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与本案事实无关的证据:
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形式、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
例如,没有翻译件的外文文件。
内容不真实的证据:
虚假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人或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这种证据缺乏可信度。
通过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这些证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无效证据是指那些在法律上不被认可,无法证明案件事实,甚至可能误导法庭的证据。法庭在审理案件时会严格审查证据的有效性,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