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资的认定依据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现场查获的赌注和筹码
现场查获的用作赌注的款物,应当视为赌资,其中的筹码应当折合为当量的款物。
携带款物
有证据证明参赌人员曾用随身携带的款物作为赌注、换取筹码,或者将赢取的款物随身携带,但无法查明具体数额的,可以将其携带的款物全部视为赌资。但如果携带的款物与其他参赌人员携带的款物相差悬殊,或者与赌注明显不成比例,且能够证明该款物确有正当用途的除外。
网络赌博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活动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总点数乘以每个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场内的特定款项
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赌博活动中,分赌场、下级或者赌博参与者在组织或者参与赌博前向赌博组织者、赌博公司交付的押金,应当视为赌资。
赌资的推定
赌博现场没有赌资,而是以筹码或者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等方式代替的,赌资数额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个人投注的财物数额无法确定的,按照参赌财物的价值总额除以参赌人数的平均值计算。
违法所得
赌博行为人在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换取筹码、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可以被认定为赌资。如果行为人具有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高于五万元等情形的,并具有营利目的的,可构成赌博罪。
综上所述,赌资的认定主要依据现场查获的赌注和筹码、参赌人员携带的款物、网络赌博中的投注和赢取金额、赌场内的特定款项以及违法所得的认定。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