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婚姻案件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进行:
行政程序
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诉讼程序
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婚姻。受胁迫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请求撤销婚姻的诉讼,一律应当以判决方式结案,而不应以调解方式结案。因为确定婚姻效力,只能依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而不能依当事人意愿而定。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婚姻时,应对所涉及的子女和财产问题一并处理,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既可采用调解方式,也可采用判决方式。对于撤销婚姻的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申请撤销婚姻需要提交的材料:
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申请撤销婚姻的时效限制: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建议您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程序进行申请,并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如有需要,可以咨询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或法律专业人士获取更详细的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