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合议制度
由3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合议庭),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可以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由审判员单独组成合议庭。
适用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及重大、疑难的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阶段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回避制度
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参加案件的审理。
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
回避的情形包括: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公开审判制度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公开审判制度包括审理过程的公开和判决结果的公开。
两审终审制度
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即告终结。
两审终审制度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时也给当事人提供了上诉的权利。
这些制度共同构成了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旨在保障案件的公正、公开和有效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