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性是指 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特别是审判权所表现出的特性。这些特性包括:
被动性:
司法权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或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
中立性:
法院及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应保持中立,不受政府、政党、媒体等因素的影响。
形式性:
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而非权力结果的实质性。
专属性:
司法权具有专属性,不可转授,除非诉方或控方将需要判断的事项交给其他组织,如仲裁机构。
终极性:
司法权是维护法的价值的终局性权力,其判断具有最终决定意义。
简而言之,司法性主要体现在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