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可以用于定罪的证据包括以下几类:
物证:
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如作案工具、赃物等。
书证:
指以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记录的案件事实的材料,如合同、遗书、信件等。
证人证言:
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
指被害人就其受害经过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所作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指侦查人员对案件现场或物品进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后所作的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存储等方式记录的案件事实的材料。
这些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即所有与定罪量刑相关的事实都应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即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查证,并确认为真实可靠。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即所有证据综合起来,对所认定的事实已经排除了所有合理的怀疑。
此外,法院在定罪时不会仅凭证人证言确定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而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且证据链中一般不能少于两个证据。
建议在实际案件中,侦查人员、检察官和法官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和验证证据,确保定罪量刑的公正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