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和方法:
登记来访情况
记录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所属单位、人员身份、之前信访单位等。
登记来访人数及反映的问题数量和性质。
听取信访人陈述
详细了解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包括被反映人、线索来源、信访要求、真实动机与目的等。
对每个问题尽量了解全面,以便准确判断问题性质。
答复受理范围
根据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判断其诉求应归哪个部门管。
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及时告知并转送;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当场给予答复。
深入了解情况
对于业务范围内的问题,进一步听取详细介绍,填写信访举报登记表。
由工作人员提出处置意见,报领导最终决定。
转送和交办
对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情况重大、紧急的,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
反馈和报告
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要求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办结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遵守法律法规
信访人应当客观真实提供材料,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处理时限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在15日内分别按上述方式处理。
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通过以上程序和方法,可以有效处理信访事项,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