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性病:
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阴道滴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
严重的精神病:
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躁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
重症智力低下或智障者:
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清是非,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无法承担家庭责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且遗传性很强。
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
未治愈前也应禁止结婚。
瘫痪:
这类病人行动不便,无法尽夫妻义务。
麻风病:
虽然现在医学发达,麻风病已不再是从立法上明确禁止结婚的疾病,但医学上仍认为未治愈的麻风病患者不宜结婚。
生理缺陷:
如生殖器官发育异常,不能性生活,且无法矫治者。
这些疾病在发病期间或未治愈前,患者应当避免结婚,因为这些疾病不仅影响个人的生活质量,还可能对配偶及未来子女的健康构成威胁。此外,一些疾病如遗传性疾病,虽然患者本人可能愿意结婚,但为了民族人口素质,法律上通常禁止这类疾病患者结婚,除非他们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
建议在结婚前进行详细的医学检查,以确保双方的健康和婚姻关系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