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期是指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的程序。如果在该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则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具体来说,公示催告期有以下特点:
期限长度:
公示催告期限一般不少于六十日。
公告发出:
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立即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止付通知:
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还应当向票据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期间决定:
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少于六十日。
终结情形:
公示催告程序可能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而终结,也可能因法院裁定或判决而终结。
公示催告程序主要适用于票据丧失的情况,如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失票人可以通过此程序保全和恢复其票据权利。